城旦舂是秦、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,是当时对罪犯施加的强迫性劳役惩罚。其中,男犯被强制从事筑城工作,女犯则被强制从事舂米工作,舂米的粮食主要供给所有刑徒作为口粮。
秦至汉初的城旦舂核心特征是与肉刑紧密结合,多附加黥、劓、斩趾等刑罚,且大多无明确刑期,带有终身服役的性质,在当时刑罚体系中处于最重的等级;刘恒改革后,正式废除肉刑,以髡钳等象征性刑罚替代黥、劓、斩趾,同时明确髡钳城旦舂为五岁刑、完城旦舂为四岁刑,使城旦舂从肉刑与无期劳役结合的刑罚,转变为有固定期限、可刑满释放的徒刑,汉魏以后,随着社会结构变化、边防需求改变以及刑罚体系的不断重构,城旦舂这一刑种逐渐失去原有功能并最终消亡。
城旦舂是古代重要刑种,推动刑罚从肉刑向徒刑转变。汉文帝改革以徒刑代肉刑,确立服刑期限,为后世有期徒刑奠基。东汉时刑徒参与戍边,影响军政。魏晋后渐被新徒刑取代,最终融入隋唐五刑体系,体现刑罚从野蛮走向理性与人道。
定义概念
城旦舂是秦、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,属于徒刑的一种,是当时对罪犯施加的强迫性劳役惩罚。其中,男犯被强制从事筑城工作,女犯则被强制从事舂米工作,舂米的粮食主要供给所有刑徒作为口粮。
历史沿革
城旦舂之名出现于秦国,当在商鞅变法以后、秦朝统一以前。秦至汉初的城旦舂核心特征是与肉刑紧密结合,多附加黥、劓、斩趾等刑罚,且大多无明确刑期,带有终身服役的性质,在当时刑罚体系中处于最重的等级;刘恒改革后,正式废除肉刑,以髡钳等象征性刑罚替代黥、劓、斩趾,同时明确髡钳城旦舂为五岁刑、完城旦舂为四岁刑,使城旦舂从肉刑与无期劳役结合的刑罚,转变为有固定期限、可刑满释放的徒刑,推动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演进;汉魏以后,随着社会结构变化、边防需求改变以及刑罚体系的不断重构,城旦舂这一刑种逐渐失去原有功能并最终消亡。
分类
黥/劓/斩趾城旦舂
黥/劓/斩趾城旦舂是秦至汉初时期城旦舂的主要形态,属于附加肉刑的重刑类别,也是当时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。此类城旦舂的核心特征是先对罪犯施加永久性肉刑,再迫使其服劳役,刑罚轻重根据肉刑种类有所区分。其中,斩趾(或并黥)为城旦针对的是犯有死罪减等、严重盗抢等重罪的犯人,通常先斩去罪犯左趾,有时还会附加黥面之刑,再罚其服城旦舂劳役;黥为城旦舂、劓为城旦舂则针对相对稍轻但仍属严重的犯罪,分别对犯人施加黥面、割鼻的肉刑后,再强制其服役。汉初时期,此类附加肉刑的城旦舂男女均广泛适用,且除少数特殊情况外,大多没有明确刑期,罪犯需终身服役,其囚徒身份甚至会传递给子女,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,劳役负担极为沉重。
完城旦舂
完城旦舂是秦至汉初时期城旦舂中相对较轻的类别,核心特征是不施加任何肉刑,保留罪犯身体肌肤与鬓发的完整,这也是“完”字的核心含义。与黥/劓/斩趾城旦舂相比,完城旦舂适用的罪行相对较轻,主要针对那些罪行不及重罪,但仍需处以重徒刑的犯人。尽管无需承受肉刑的痛苦,完城旦舂的劳役负担依然沉重,且在刘恒刑制改革前,同样大多没有明确的刑期,除特殊情况外,罪犯需终身服役,其地位在当时的刑罚体系中,仅次于附加肉刑的城旦舂,高于鬼薪白粲、隶臣妾等其他徒刑。
髡钳城旦舂
髡钳城旦舂是汉文帝刑制改革后出现的城旦舂形态,也是城旦舂从野蛮向文明转变的重要标志。汉文帝十三年的刑制改革,核心是废除肉刑、明确刑期,此次改革废除了黥、劓、斩趾等永久性肉刑,用髡钳这一象征性刑罚替代,髡即剃去头发,钳即以铁束颈,虽有羞辱性,但不再对身体造成永久性伤害。改革后,髡钳城旦舂被明确为五岁刑,与完城旦舂(四岁刑)区分开来,形成了新的刑罚等级。与此前的城旦舂不同,髡钳城旦舂有明确的服刑期限,罪犯刑满后可恢复庶人身份、获得人身自由,彻底改变了此前城旦舂多为终身服役的现状,推动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文明化进程。
生活状况
基本工作
在秦朝,城旦舂的工作主要有:筑城、站岗守卫、做挖土夯土等土建工程;除此之外,他们还会被政府无偿征发额外劳役,并且要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、上交相应的劳作成果。
相关口粮
在秦朝,城旦舂的口粮由官府统一发放,但对口粮多少有非常严格的规定,按年龄、身高、是否劳作、工作量轻重、服役时间长短来定标准,不能随意增减。
服饰
汉代城旦舂领取这些衣物无需向官府交钱,由官府免费提供。
人身束缚
秦汉时城旦舂的人身受到束缚, 但汉代较秦朝进步,城旦舂虽不能与平民杂居,但也不必穿特殊衣服,带刑具,时刻受到监管。
法律地位
根据汉代《张家山汉简》相关律文记载,城旦舂在汉代没有控告他人的权利,若触犯法律会被加重处罚,一旦犯罪,不仅自身要受刑,还会被没收财产、田地、住宅,甚至连累妻子儿女,法律地位十分低下。不过城旦舂虽地位低微,仍与奴隶存在区别:奴隶既可隶属于官府,也可隶属于私人,而城旦舂这类刑徒只属于官府。
价值影响
城旦舂作为中国古代重要刑种,其演变与消亡对中国刑罚史产生了深远影响:它推动了刑罚从毁伤肉体的肉刑向剥夺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徒刑转型,刘恒刑制改革以髡钳城旦舂等徒刑替代肉刑,终结了肉刑作为核心刑罚的历史;同时,城旦舂在汉文帝改革后明确了服刑年限,使徒刑从终身服役转变为有固定期限的惩罚,为后世有期徒刑制度奠定了基础;东汉时期,大量城旦舂刑徒被征发为屯戍边疆的戍卒,从筑城守御的劳役者转变为军事力量,深刻影响了国家的军事与边疆治理;魏晋南北朝时期,城旦舂等刑名逐渐被纯粹徒刑取代,至北魏废除髡钳之制、确立新的五等徒刑体系,最终发展为隋唐五刑体系,标志着徒刑彻底摆脱肉刑羁绊走向成熟;这一演变本质上是刑罚从野蛮羞辱向理性惩戒的转型,体现了对人的价值与自由的重视,为后世刑罚的人道化发展提供了重要历史借鉴。
文献记载
根据《汉书·惠帝纪》中应劭的注释,“城旦”的意思就是“每天清晨起床后,就去修筑城墙”;“舂”指的就是女犯专门从事舂米的劳役。被判“城旦舂”的罪犯,往往还会附加其他刑罚,比如黥刑(脸上刺字)、劓刑(割掉鼻子)、刖刑(砍掉脚)、髡钳刑(剃掉头发、用铁钳锁住脖子)、完刑(保留头发和身体完整,不施加肉刑)等。到了刘恒时期,朝廷废除了肉刑,用“髡钳城旦舂”替代了原来的黥刑,用“完城旦舂”替代了原来的髡钳城旦舂。按照卫宏的说法,髡钳城旦舂的刑期为5年,完城旦舂的刑期为4年。被判城旦舂的犯人,并非只从事筑城和舂米这两种劳役,也会承担其他类型的体力活。比如出土的秦朝铜戈上,有标注铸造者的铭文“工城旦”,这就说明秦代的城旦犯人,也会参与兵器的铸造工作。
秦代的竹简《仓律》中还有规定,被判城旦舂的犯人,从事轻活和从事筑城这类重活时,朝廷供给的口粮标准是不一样的,重活的口粮标准会更高一些。这种刑罚从秦、汉时期一直沿用,到了晋代以后,就不再使用了。
参考资料 >